第六条实习教学大纲是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后,根据人才培养要求,以纲要形式编写的实习环节(课程)教学指导性文件,是进行实习教学工作和评估实习质量的首要依据。
第七条实习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内容和具体项目;实习组织与实施;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参考书目与参考资料等。
第八条院系可根据实习大纲编写实习指导教材,其内容除阐述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目的、实习具体项目和内容要求外,还应介绍实习任务,实习具体步骤和有关专业知识,实习思考题和实习成果要求等。
第九条院系应在实习前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结合实习基地建设情况制订实习方案,并送交教务处备案。实习方案包括实习项目与实习单位、分组情况与指导教师、实习方式与落实办法、实习进度与时间安排、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实习预算与过程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各院系确定集中实习单位的工作应在实习前一个学期期末完成;对分散实习单位的汇总,应在实习开始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