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成绩评定方法
实习成绩由实习单位教师评定分、学校指导教师评定分、学生实习答辩评定分按40%、30%、30%的比例折合加权而成。三个环节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其最终成绩一般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获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实习学生的30%以内。
(一)实习单位教师评定分。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完成实习项目及工作任务(含实习周志、实习报告)质量,结合学生实习态度、组织纪律、出勤情况等,提出鉴定意见并评定分数。
(二)学校指导教师评定分。由学校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完成实习项目及工作任务(含实习周志、实习报告)质量,结合学生实习态度、组织纪律、出勤情况等,提出鉴定意见并评定分数。
(三)学生实习答辩评定分。由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或根据需要成立若干有5~7人组成的答辩小组,根据答辩中毕业生陈述实习情况、回答提出问题,检测和评价毕业生实习鉴定表、实习周志、实习报告填写的真实一致情况并评定分数。
实习答辩可结合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进行,也可独立进行。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一)未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项目,工作任务不能按要求完成;
(二)实习周志草率应付,实习报告有原则性错误或抄袭他人实习成果;
(三)请假或者无故不参加实习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
(四)答辩中不能陈述实习情况和回答提出的问题;
(五)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四条实习成绩评定应在毕业学期第15周前完成并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择时重修,否则不予毕业。学生实习重修费用自理,经考核合格后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